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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

1999-01-1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据新华社北京1月11日电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,确保本地区发生灾情、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的药械紧急供应。

通知指出,自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发布以来,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工作有了较大进展,并在去年的抗洪救灾、治病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在救灾过程中,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,主要是各地的医药储备工作很不平衡,尤其是部分省区尚未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,影响了救灾药品的及时供应。

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,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,并基本落实了医药储备资金的有: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山东、广东、安徽、湖南、甘肃、河北11个省市;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,并已部分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:黑龙江、吉林、辽宁、山西、江西、河南、云南、陕西、宁夏、新疆、重庆11个省区市;尚未按国务院《通知》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和解决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:湖北、福建、四川、海南、贵州、青海、内蒙古、广西8个省区。

为确保下一阶段及今后救灾储备工作的正常进行,国家经贸委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已经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认真总结1998年抗洪救灾、治病防疫工作的经验,严格按照国务院《通知》要求,对现有医药储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;尚未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,要责成有关部门,尽快建立医药储备制度,落实医药储备资金,以保证本地区发生一般性灾情、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的药械紧急供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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